他項權利證明書:是由地政事務所發給他項權利人的證明文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因破損、滅失、逕為分割、逕為變更等原因,應由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給或換給登記,補給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者檢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補給登記應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換給登記應檢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如姓名變更戶籍證明文件等)。
4、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補給登記,除權利人攜身分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並經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