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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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塗銷:到不動產管轄機關臨櫃申請。地政機關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須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應備證件
1.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抵押權全部塗銷者免附登記清冊)。
2.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時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4.他項權利證明書。
5.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時免附)。
6.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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