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換現金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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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換現金刑責:如果以假消費的方式,與經營之商店勾結,換取現金,使銀行誤認有消費而墊付款項,此時A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刷卡換現金是什麼?合法嗎?跟信用卡預借現金有差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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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卡換現金 」的廣告愈來愈多,但是常發生業者收取的手續費與廣告不符,此外持卡人也有構成詐欺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