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存登記建物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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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登記建物營業登記:依照建築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切結書:註明如有不實申請,願負法律責任。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買賣契約等。土地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者,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1/100 )、地籍配置圖(1/500、或1/600或1/1200)、面積計算表及彩色相片(各向正立面、屋頂及周圍環境)。

未保存登記建物是什麼?提供房屋稅藉證明書,輕鬆辦理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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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登記建物是什麼?只有土地權狀未有建物權狀就稱為未保存登記,若想使用未保存登記建物辦理貸款,則必須透過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