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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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我國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者得申請辦理的業務項目之一,所謂「不動產信託」係指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以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其架構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之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信託予受託銀行(受託人),雙方簽訂信託契約,受託銀行依該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之不動產為開發、管理或處分,藉以提高不動產運用效益,以達成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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