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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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建地的法規,是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而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地目已列為建地、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建築物簷高是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如何辦理地目變更?地目變更流程與條件?農地變建地流程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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