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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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地主收回補償:是如果租約尚未到期,非有(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等情形之一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

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當妥善處理與佃農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終止三七五租約後,地主就可以順利買賣、貸款。

三七五租約是什麼?三七五減租耕地買賣、貸款及地主收回補償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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