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鑑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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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鑑界原因大致如下:土地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鑑定界址或經界不明)或變更者。土地因界址曲折,需要調整者。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者。宗地的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除了當事人申請,土地鑑界也可能是因有爭議或糾紛,受司法機關囑託辦理。

土地鑑界是什麼?對土地鑑界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土地鑑界是什麼?對土地鑑界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辦理土地買賣時,常聽到需要「土地鑑界」,那麼土地鑑界是什麼?為什麼需要申請土地鑑界? 另一方面,也有朋友碰到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