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分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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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分割條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9 條: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建物分割/合併必看重點!有什麼限制?要點為何?登記流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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