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 後無法按時還款,可以與銀行再次協商,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按照自己的能力還債。
協商繳款中又發生意外,可以申請延期還款
在「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債條例)」當中,規範「協商」的用意,就是讓沒有能力按時還款的債權人,得到一個喘息空間,和銀行重新協商出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
一方面讓銀行暫停催繳,另一方面,讓債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入狀況,延長繳款期限、每個月少繳一點,不至於因為無法按期償還,而過著躲債的生活。
但是,人生當中的意外何其多,如果,已經與銀行完成協商,訂出新的繳款方案,開始按照新的方案還款,後來卻又發生經濟困難,沒有辦法按時還款,該怎麼辦?
事實上,銀行公會的確針對某些特殊狀況,提供延期繳款的方案。
按照銀行公會的規定,對於已經進入「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是「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發生「短暫性」沒有辦法按時還款的狀況,訂出了一個有彈性的處理方式。
適用的對象,是有以下兩種情況的債務人,包括:
- 重病或失業:債務人或債務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有罹患重病,或債務人非自願性失業之情事致無法正常履約者。
- 繳稅、繳學費:債務人因繳納綜合所得稅、子女學費(限大專以上)致無法 正常履約者,每次限申請延後 1 期繳款。
以上這兩種情況,都必須提出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累計可以申請放寬兩期延期繳款。
要注意的是,上面這個可以延期繳款的方案,是只針對「無擔保債務」,也就是信貸、信用卡債、現金卡債等債務。如果是自用住宅房貸,經過協商後毀諾,銀行是會進入拍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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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毀諾了,請先與銀行「再次協商」
萬一,如果協商後沒有按時還款,就稱為「毀諾」,這時,債務人還可以與銀行再次協商,就是「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這是針對「已毀諾,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之債務人」,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的管道。
也就是說,債務人雖然沒有按時繳款,也就是「毀諾」了,但是還是有誠意還款,只是每個月能繳的金額,比當初協商時的金額更低,這時,還是可以和銀行再次協商。
「不可歸責於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至於,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疾病、子女就學、天災等等。按照「消債條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不是故意不還債。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自己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生活費或是奉養父母、養育子女的費用之後,真的不夠用來還債,這樣的情況,就是「不可歸責與己」。
符合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進入「更生」或「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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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可以聲請「更生」
所謂的「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的債務人。
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1到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的還款金額,通常會比原本欠的債務更少,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方案還款就好。一但還完了,就免除責任。
但是,如果債務的總額,已經超過一千二百萬元以上,那只能聲請「清算」。
「清算程序」的限制比較多
所謂的「清算程序」,就是把債務人財產全部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成現金,讓債主能夠按照比例分配到錢。
「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能不能獲得債務的免責,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
最後,債務人也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債務人有誠意還債,法律的確制定了有彈性的方式,讓債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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