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 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一次搞懂抵押權設定、變更、塗銷流程,讓你不再霧煞煞。
抵押權設定是什麼?
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一般會發生原因大多為債務人(借款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借貸申請時,債權人為保障其權益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設定之作為〈例:土地、建物〉。
一般而言,所謂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謂之抵押權。
而 抵押權之設定,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方成立(土地豋記規則第4條)。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權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豋記規則第11條)。
一、依法限制分割之耕地,不得以其所有權之一部分設定抵押權。
耕地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一部分設定抵押權者,亦同。
二、為避免農舍與基地分離情形,農舍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必須與基地一併設定抵押權。
三、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之土地如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未有塗銷前,不得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六、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設定總金額、權利範圍、存續期間、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義務人、債務人變更等情事,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移轉或抵押權變更登記。
七、在借款還清以後,因抵押權係物權的一種須登記後才發生效力,故應檢附由抵押權人出具之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經過登記才真正塗銷。
八、抵押權塗銷登記,為配合政府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您可依個別需要,得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債務清償證明書連同他項權利證明書,函送該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
銷登記,可為您解決往返奔波之辛勞。
九、登記申請人應納地政規費、處理期限如下:
- 1. 申請人:債權人、設定人、債務人。
- 2. 應納地政規費: (1) 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額之千分之一計徵。(2) 書狀費每張捌拾元。
- 3. 罰鍰: 申請人申請登記逾法定期限一個月者,每逾一個月加征登記費額一倍 之罰鍰,最高至二十倍。
- 4. 處理期間: 三天

抵押權設定費用
費用大致是分成下列二筆
- 設定規費:地政事務會依照債權人銀行設定的抵押權金額,收取千分之一的設定規費。
- 代書費用:若請代書代辦,會有四千至六千元的代書費。
抵押權設定Q&A
辦理抵押權設定大約1~3天
臨櫃申請:於不動產所屬地區的地政事務所申辦
跨縣市申請: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抵押權設定跨縣市辦理,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給土地管轄所辦理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債權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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