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最重要的就是取得房屋產權,且必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你聽過「他項權利」嗎?「他項權利」包含哪些權利?該如何辦理塗銷?房屋土地買賣必看!他項權利總整理一篇搞定!
他項權利是什麼?

(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所謂「他項權利」並沒有一個特別明確規範出來的定義,這是一個被通用來指稱「所有權」之外其他所有物權登記的概稱。
而法規中對於所有權之外有記載的權利來說,他項權利將包含: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和農育權等權利。
「他項權利登記」的意思自然就是指上面這些權利的設定、移轉、內容變更登記等行為。

- 地上權:所謂「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而地上權又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
- 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 不動產役權: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 典權:指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 抵押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得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 耕作權:即公有荒地之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耕作之權。
- 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而為什麼說,買房子、買土地必須確認有沒有「他項權利」呢?
這是因為房屋即使設定抵押權後,原所有權人仍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甚至可以未經塗銷抵押權,就將該屋出售,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要是您買到的房子已被前任屋主設定銀行抵押,那就是「揹胎」了!
舉例來說,原所有權人A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出售予B,原抵押權人在A未依約清償債務的時候,仍有權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該已出售予B之房地產,並不因原所有權人A將房地產出售而受影響。
因此,買方在購屋的時候,如果碰到賣方的房屋已設定抵押權,最好要求賣方將抵押權塗銷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抑或同上一段提到,對該房產之貸款直接撥予賣方的貸款銀行予以清償貸款,以免折了夫人又賠兵。
延伸閱讀:<房屋被設定可以過戶嗎?揹(背)胎過戶=抵押權未塗銷過戶?>
變更登記是什麼?
變更登記是指針對已有登記的他項權利內容細節進行變動更改,例如抵押權的內容變更登記,便是指抵押權設定完成後,又復修改權利種類、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擔保債權種類、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債務清償日期變更等等條件,是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的。
除了抵押權之外,「地上權」也是相當常見的「他項權利」。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
假如土地設定了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使用處分及收益都會受到相當多限制,因此土地買賣之前建議務必詳細查閱登記簿謄本中之他項權利簿,有無地上權設定的相關記載。
請務必注意各個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之登記塗銷變動情形。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作業流程
- 收件處理
- 計算規費
- 初審
- 專員核定
- 配件
- 登錄
- 校對
- 列印書狀
- 拆件
- 用印
- 發件完成!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 原設定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 義務人印鑑證明(如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應檢附)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延伸閱讀:
他項權利Q&A
最經常碰到的他項權利,應該是抵押權了。買賣房屋之前,要詳細查閱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上「他項權利部」的記載,而且還要查明各個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權利範圍、擔保權利金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存續期間等資料。
普通地上權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以上就是貸款通為大家所整理的「他項權利」懶人包啦,給所有正在計畫買房買地的讀者們,記得購買前務必詳細檢查他項權利部是否都已確認無誤,以免因小失大後續流程跑不完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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